申请人:宁夏金盛香禾贡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50572号“青盛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1683号图形商标、第20308825号图形商标、第2880798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21016号图形商标、第2880394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