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茂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美颂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对第17513088号“阿芙之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AFU阿芙精油在中国地区的推广及运营公司。“阿芙”作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宣传与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47044号“阿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除了争议商标之外,还申请了“芙与芙语”、“芙语”、“阿芙之谜”等商标。此外,已有类似商标被认定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情况。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相关异议复审裁定书;2、申请人“阿芙”、“AFU阿芙”系列品牌进行宣传使用的合同、发票;3、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关于“阿芙”、“AFU阿芙”的分销合作合同、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规定之中。
一、争议商标文字“阿芙之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阿芙”,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盐、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浴盐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浴盐、香精油、化妆品、香水、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