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德诚易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34106号“德诚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76066号“德诚DAY 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0088号“德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77158号“德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德诚”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德诚”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德成”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