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恩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恒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30116号“恩思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广州恩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628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