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53084号“果味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味鲜 28053084

阅读:77200 2019-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果视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53084号“果味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2614号“果味鲜”商标、第…

  申请人:海南果视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53084号“果味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2614号“果味鲜”商标、第21917732号“果味鲜GWX及图”商标、第17206993号“果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新鲜蔬菜”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活家禽;枇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新鲜蔬菜”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果味鲜”,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显示,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未加工的谷物;植物;活家禽;自然花;动物饲料;活动物”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芒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053084号“果味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味鲜 280530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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