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赣州青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60127号“遇见青春 遇见咖啡MEET YOUTH & 1922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1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驳回通知书原件显示,驳回决定中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咖啡”,其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除“咖啡;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