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53082号“果味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味鲜 28053082

阅读:113654 2019-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果视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53082号“果味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

  申请人:海南果视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53082号“果味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果味鲜”,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显示,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053082号“果味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果味鲜 280530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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