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骄通用航空(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59738号“EMPER AVI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93965号“艾耳笑AVIATION TECHNOLOGY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前述商标被驳回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9534号“AVIATION及图”商标、第11154626号“中航传媒AVIATION MEDIA”商标、第11154631号“航空传媒AVIATION MEDIA”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