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骄通用航空(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612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文字商标共同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93589号“凤翼天翔会社NETATB及图”商标、第22721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行业协会资质;
2、申请商标设计介绍;
3、飞机机身照片;
4、相关报道等宣传材料;
5、参展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