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镔锐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55053号“陌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陌唯”文字经过一定艺术化设计,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汉字“陌唯”产生错误的认知,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