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接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5029号“芽梢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芽梢宝”指定使用在肥料等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