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建章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30178号“小玲胖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423号“小胖子 TC 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4118号“小胖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75208号“小胖子生煎馆XIAO PANG ZI FRI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03657号“小玲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文字构成、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理应获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上十分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茶、饺子、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饺子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