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易植邦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铭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01357号“菌莫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菌莫愁”,指定使用在第5类抗隐花植物制剂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所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