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鑫诺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64537号“腰腰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腰腰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