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唐玖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79018号“唐•玖珑 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3704350号“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后经驳回复审程序初步审定“饮料制作配料;杏仁糖浆”商品,驳回“啤酒”等其余商品。至本案审理时,在“啤酒”等其余商品上,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料制作配料;杏仁糖浆”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