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15200号“能量健身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能量健身币 29315200

阅读:120135 2019-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曾巨鹏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5200号“能量健身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已实际使用,未有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发生。已有诸多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的同一性,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

  申请人:曾巨鹏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5200号“能量健身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已实际使用,未有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发生。已有诸多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的同一性,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能量健身币”,其中文字“币”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资本投资;货币兑换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315200号“能量健身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能量健身币 293152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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