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億贵酱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50478号“億貴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66055号商标已转让至贵州省仁怀市亿贵酱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第10666055号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3334号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