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55232号“Me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ro 27455232

阅读:137138 2019-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455232号“M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64612号“Mer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0666号“美宝ME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4245号“MEBO”…

  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7455232号“M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64612号“Mer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0666号“美宝ME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4245号“ME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84692号“米安德诺M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275002号“mero MA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490427号“M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223734号“Mee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023660号“MER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已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牙填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七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六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7月27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珍珠层粉;净化剂;婴儿尿裤;中药袋;人用药;药酒;卫生巾;含药物的牙膏;含药物的洗发液;药皂;中药材;医用阴道清洗液;减肥茶;眼药水;贴剂;补药 ”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牙填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引证商标五、七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牙填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牙填料;湿润烧伤膏(药膏);空气芳香剂;婴儿尿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Mer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Merro”、引证商标二独立显著认读英文“MEBO”、引证商标三“MEBO”、引证商标四独立显著识别英文“Me&Ro”、引证商标六“Me&Ro”、引证商标八“MERR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有明确区分,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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