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春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64314号“尔遇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99232号“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762号“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03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07152号“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66200号“ARTICLE 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