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泉州闽弘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2842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4968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86794号“M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5256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43950号“郭三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M”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