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方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78746号“FG FangGu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FangGuang”是申请人企业字号“方广”的全拼,申请商标中的“FG”是“FangGuang”的首字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名下的系列商标升级设计后的关联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8554号“F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目前正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证据、申请人参加展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电商平台开设的网络旗舰店、申请人同部分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FG”与引证商标“F6”在视觉效果、造型设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混淆,误认其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