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科学促进会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808201号“AA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612738号“AaaS”商标、第14981212号“AAS及图”商标、第15439175号“昂驰动画A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权属关系。申请人将采取其他途径克服上述引证商标的阻碍,案外第三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的相关信息;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