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164562号“中天信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4989号“鹰泰INTECH”商标、第5734992号“鹰泰INTECH”商标、第10074103号“SVMONO及图”商标、第14979320号“中宇天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他人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认读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