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廉江市佳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6576号“半球迷你Banqium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66258号“半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093号“半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2418号“半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9007号“半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3344号“半球PESK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53342号“半球PESK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012098号“半球PESK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871047号“半球PESK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7449745号“半球 PCKOE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794985号“半球PESKOE 服务社会不分东西半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8318698号“半球 KPBSA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8329679号“半球 EPCST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8421780号“一半球一PESK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十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十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半球迷你”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半球”,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