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75678号“cos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9712号“酷寳 COO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草本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洁肤乳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spro”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英文部分“COOPR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