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拓奥古(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保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6日对第21323216号“安拓汽车俱乐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名号“安拓奥古”相近,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大量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ANTAL国际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联合声明;获得的荣誉;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联系,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属于同一行业,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没有必然关联。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了媒体相关报道、行业排名、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人事管理等服务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有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号权与商标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安拓汽车俱乐部”与申请人商号“安拓奥古”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该条款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大量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