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新爱
委托代理人: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同创天尊线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6日对第12601495号“线缆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343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将引证商标许可给远洋线缆有限公司使用,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并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同创天尊线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同轴电缆;纤维光缆;电话线;磁线”商品上。2018年12月6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核准变更为北京北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现名义)。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发动机起动缆;电线识别线;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磁线圈;变压器(电);遥控仪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整体设计、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电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