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55039号“欧润 RO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欧润 RORUN及图 30955039

阅读:137999 2019-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隆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55039号“欧润 R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6927号商标、第6445332号商标、第11729372号商标、第20628665…

  申请人:广东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隆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55039号“欧润 RO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6927号商标、第6445332号商标、第11729372号商标、第20628665号商标、第129825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955039号“欧润 RO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欧润 RORUN及图 309550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52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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