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46277号“签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签挂 26046277

阅读:39431 2019-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向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毅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雨阳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6日对第26046277号“签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签挂”是申请人所经营的火锅店名称,在绍兴本地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6346810号“签挂QIANGUA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向锐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毅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雨阳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6日对第26046277号“签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签挂”是申请人所经营的火锅店名称,在绍兴本地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6346810号“签挂QIANG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属于不当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签挂”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规定,但未提交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046277号“签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签挂 260462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5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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