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84868号“美提奥MTE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提奥MTEO 18884868

阅读:56261 2019-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闵丙官 国内接收人:邹维铁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明珠公寓幢单元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6日对第18884868号“美提奥MT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5…

  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闵丙官

  国内接收人:邹维铁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明珠公寓幢单元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6日对第18884868号“美提奥MT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57699号“MTEE”商标、第8054272号“MTE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与模仿。申请人“MTEE”等商标经使用已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对申请人造成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概况;“美特斯邦威”系列商标注册情况、关联公司营业执照、销售网络、获得的荣誉、广告宣传及形象代言人情况;“MTEE”简介、百度搜索结果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美提奥MTEO”为中英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标识,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其“MTEE”商标已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与模仿。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MTEE”商标经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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