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泰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43458号“TOK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06753号商标经一定艺术化处理,与申请商标“TOKEY及图”相比,在显著识别部分、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