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康元(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06334号“中农国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4407号商标、第9318036号、第2785142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列举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不会被误认为“中国农科”,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明确区分。
申请商标易被认作“中国农科”,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