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176938号“同道大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同道大叔 27176938

阅读:49513 2019-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76938号“同道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未摹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字号,具有其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

  申请人: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76938号“同道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未摹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公司字号,具有其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列举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同道大叔”构成,“同道大叔”四个汉字使用了特殊化设计, 其中“道”字中的“目”缺少一横,故申请商标中的“道”字为不规范汉字。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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