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洁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45481号“城市油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城市油田”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8268号商标相比,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