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美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39300号“美联医学MEILIAN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959号、第5442247号、第25165916号、第525548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智联招聘上企业简介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要素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的显著识别部分“美联”及“MEILIAN”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meilian”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