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6314号“网红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含有“网红墙”文字的商标已在其他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且已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网红墙”,使用在指定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