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睿心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61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且经过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5839A号“ay.cn及图”商标、第17068494号“安云朵朵及图”商标、第20163064号图形商标、第2432565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设计要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页面、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临床试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以及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