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百伦速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晨旭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84407号“new sp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0139号“新速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77155号“新时速NEW SP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21247号“SP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29486号“SP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011335号“SP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39628号“1sp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437362号“新速度教育NEWSPEED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467668号“早苗NEWS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652657号“思必得空中餐厅SP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new speed”中的“new ”具有“新的”之意,“ speed”具有“速度”之意,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新速度”之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