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魔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51580号“魔急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12593号“魔急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92515号“魔急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若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将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会计、复印服务、文秘、职业介绍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汉字完全相同,均为“魔急便”,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