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米良送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44392号“巴蜀雄州 通天亮 TONGTIAN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27733号“通天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