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农耕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32834号“农耕笔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8865号“农耕笔庄nonggengbiz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45284号“农艺笔庄NY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获得的荣誉证书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农耕笔庄”与引证商标二“农艺笔庄NYPEN及图”相比较,二者汉字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笔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毛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项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