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奇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8905号“凸丰 凸丰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7208号“凸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变更注册人名义,与申请人主体一致,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251号图形商标、第16805753号“橄榄公社 OLIVE COMMU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