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11993号“皇家上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皇家上品 30811993

阅读:29510 2019-08-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道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11993号“皇家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8560号“皇家”商标、第23404402号“皇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

  申请人:河南道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11993号“皇家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88560号“皇家”商标、第23404402号“皇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整体结构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7910号“皇家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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