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7188号“WATERF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无任何字典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山词典及有道词典网页未显示“WATERFOIL”一词的含义的截图、百度搜索“WATERFOIL”截图、申请人在印度及欧盟的商标注册证明及翻译、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ATERFOIL”用在指定的第11类洗涤槽、第20类浴室用家具、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