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15530号“爱之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之选及图 27215530

阅读:73156 2019-08-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爱之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15530号“爱之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3161号“爱选 Shop it”商标、第16139185号“爱之手选”商标、第5913190…

  申请人:广州爱之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寰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15530号“爱之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3161号“爱选 Shop it”商标、第16139185号“爱之手选”商标、第5913190号“爱选 Shop it”商标、第20660486号“M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爱之选”和图形组合而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文字部分“爱之选”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读文字“爱选”及引证商标二“爱之手选”文字构成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表现手法、外观视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215530号“爱之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之选及图 2721553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0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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