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54175号“Global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lobalCare 21654175

阅读:50446 2019-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钟清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港全综合门诊部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21654175号“Global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GlobalCare”翻译为“全球护理”,争议商标使用在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上述服务的…

  申请人:许钟清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港全综合门诊部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21654175号“Global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GlobalCare”翻译为“全球护理”,争议商标使用在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上述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仅表示了其核定使用服务的地域范围。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身份证明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我局认为,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GlobalCare”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全球护理”,其指定使用在医疗护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护理服务,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地域范围及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该项规定中的“带有欺骗性”主要指商标标识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和理由,故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654175号“Global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lobalCare 216541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0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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