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LUXURY HM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704号“RESIDENCES 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6436号“这样投资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且两商标所有人从事不同行业,二者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雅高酒店官网和网络媒体对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介绍;3、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公司介绍;4、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O”及“RESIDENCES”构成,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部分“SO”,且“SO”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这样”在含义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事务、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36类不动产代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