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涛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54047号“慧茗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57304号“慧茗轩”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