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UNFLOWER LIFESTYLE PTE.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316号“PAOLO EMILIO GIRO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8747号“FIORUCCI及图”商标、第6419329号“SWEET YEAR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