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琛普利特与亨利兰贝茨巧克力工厂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46066号“HENRY LAMBERT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470号“乡姆SHINEM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权力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英文图形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及图形要素等方面高度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烘焙制品,包括保质期长的烘焙制品、糕点、什锦饼干和饼干棒、甜食、谷类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甜食制品、糖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30类咖啡、巧克力、饼干、谷类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